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是省主管部门通过审核上述的报批材料做出征地批文后,下发到当地市县级人主管部门,当地的市县级主管部门收到了国家相关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征地批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要在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是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
该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征地批文,十个工作日以内呢,由国土资源局一定要在村委会张贴公告,要让大家看到征地是经过了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是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的征地批文,要为大家张贴在这里方便查看。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老百姓去国土局问我们这儿要征地了,有没有征地批文会得到一些答复说有征地批文,但那个属于国家机密,不能给你们看,你们没有权利看这样的答复。其实,这就侵犯了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利。要求查看征地批文,要求把征地批文张贴公告出来,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公告出来,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相关资料图)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先征地后拆迁,那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最高院在2011年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要求依照《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以及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简言之,主管部门的征收行为合法的条件有三点,一是符合公共利益。二是给予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三是符合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以及结果公开这三项原则,否则就可以判断主管部门的征收行为不合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裁决。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行政相对人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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